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结和复检 1.整理检测的数据和结果。对所测数据进行误差订正,一般仪器所测得的数值都需要进行误差订正;进行必要的计算。 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找出相应的规范中的内容,并将规范的要求和问题一起写进报告。 2.写出隐患的整改方法、措施或方案,这是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报告的填写。填写要规范,一般一式两份或多份,便于检测单位和被检单位存档。 4.报告的签发。报告填写完毕后,报送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报告的发放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5.报告的存档。将报告进行编号(报告的编号工作也可以在报告的签发之前进行)、分 类、存档。 6.如果在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应责令被检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检,复检的程序基本同上。
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掌握在用雷电防护装置持续完备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手段。防雷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应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用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所建立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修、检测等工作台帐资料,主动委托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具备相应等级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年度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